電磁加熱裝置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電磁加熱裝置的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研發、生產的電磁加熱裝置。使用范圍主要在塑料機械加熱、食品機械加熱、
導熱油爐、液體輸送管道加熱、印刷設備的干燥及加熱等方面。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
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 4208—2017 外殼防護等級(IP代碼)
GB 4706.1—2005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:通用要求
GB/T 7251.1—2013 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1部分:總則
3 一般要求
3.1 使用環境
加熱裝置使用環境應符合以下條件:
a)環境溫度 -10℃~50℃;
b)周圍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70%(25℃);
c)在無顯著搖動和沖擊振動的地方;
d)在無水滴蒸汽、過量灰塵及油性灰塵場所;
e)在無腐蝕易燃易爆性氣體、液體的場所;
f)在無飄浮性的塵埃及金屬微粒的場所;
g)在無強電磁干擾的場所;
h)雷區禁止使用;
i)海拔高度超過1000米的地區由于空氣稀薄會造成加熱電源散熱效果變差,需降額使用。
3.2 產品組成
加熱裝置由電磁感應加熱控制器和高溫電線組成。
4 技術要求
4.1 外觀結構要求
外觀干凈整潔,表面光滑平整,無毛刺、尖角等缺陷。產品緊固件無松動,連接牢固。
4.2 元器件檢查及通電運行
4.2.1 內部元器件的安裝和布線應依據其制造商所提供的說明,使其本身的功能不致由于正常工作中出
現相互作用而受到損害。
4.2.2 通電運行,其工作特性及操作應能滿足設計要求。
4.3 保護功能
4.3.1 加熱裝置應配套有效漏電保護裝置。
4.3.2 當安裝功率器件的散熱器溫度超過75℃時,系統將自動停機,待溫度降于55℃以下時自動恢復工
作。
4.3.3 超電流保護功能:當電流超過額定電流的10%時,加熱裝置自動停機。
4.4 輸入電流
加熱裝置在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作電流與額定電流的偏差不應超過:-10%~+10%。
4.5 加熱控制器電路板
不能有假焊,虛焊,銅皮劃斷和起翹。印刷板周邊整齊,不能有臨時修改現象。元件排列整齊,安
插均勻,不能有擠壓。
4.6 電氣間隙、爬電距離
不同電位的裸導體之間與外殼、接線導體之間的電氣間隙≥5.5mm,爬電距離≥6.3mm。
4.7 外殼防護性能
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GB/T 4208—2017中IP30的要求。
4.8 接地措施
加熱裝置易觸及金屬部件,應永久并可靠的連接到器具內的接地端子上,該連接應具有低電阻值,
電阻值不應超過0.1Ω 。
4.9 耐壓性能
加熱裝置應能經受額定電壓為1800V的交流電壓并歷時1min的試驗,試驗期間試樣不應發生放電和
擊穿現象,試驗后試樣功能應正常。
5 試驗方法
5.1 外觀結構檢測
用目測法進行檢測。
5.2 輸入電流檢測
按GB 4706.1—2005中第10章的要求進行檢驗。
5.3 電氣間隙、爬電距離檢測
按GB/T 7251.1—2013標準附錄F的要求進行檢驗。
5.4 外殼防護等級檢測
應按GB/T 4208—2017的規定進行。
5.5 接地措施測試方法
按GB 4706.1—2005中第27章的要求進行。
5.6 耐壓性能檢測
按GB/T 7251.1—2013 中第10.9.2條的要求進行檢驗。
6 檢驗規則
6.1 檢驗分類
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6.2 組批
同一規格、同批原料、相同工序制造的產品為同一組批。
6.3 出廠檢驗
6.3.1 產品出廠時,全部產品都應進行出廠檢驗。
6.3.2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結構、超電流保護功能、通電運行。
6.3.3 出廠檢驗由企業質檢部門負責。
6.3.4 判定規則:出廠檢驗項目若出現一項不符合標準要求,則判定該產品不合格。
6.4 型式檢驗
6.4.1 在下列情形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新產品試制定型時;
b)產品結構、工藝或主要原輔、元件有變更時;
c)產品停產3個月后又恢復生產時;
d)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;
e)上級質管部門抽查時。
6.4.2 型式檢驗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。
6.4.3 型式檢驗的樣品從出廠合格的產品中隨時抽取,數量為三臺。
6.4.4 型式檢驗中出現故障或任一臺不合格時,應查明原因,在該批次中重新抽取三臺做該項試驗。再
重新進行檢驗時如又一次出現故障或任一臺不合格時,則應判定該產品型式檢驗不合格。
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7.1 標志
每臺加熱裝置的標志應保證不會因歷時已久而模糊不清,加熱裝置外殼明顯處設可靠牢固的銘牌,
銘牌須包括下列內容:
a)產品型號和名稱;
b)額定工作電壓;
c)額定電流;
d)制造廠名;
e)出廠編號;
f)制造日期。
7.2 包裝
7.2.1 每臺加熱裝置在出廠時應予裝箱,并達到防潮防塵及適合于陸路和水路運輸要求。
7.2.2 外包裝箱外壁應有明顯而耐久的文字及標志,除非另有規定,其內容包括:
a)制造廠名稱及地址;
b)收貨單位名稱及地址;
c)產品型號、名稱及數量;
d)毛重及產品凈重;
e)標志"向上"、"防潮"、"小心輕放"等字樣或符號。
7.2.3 隨同產品供應的文件有: 裝箱單、產品合格證明書(或標志)和產品使用說明書。
7.3 運輸
加熱裝置在運輸過程中,應有防雨雪侵襲的措施,避免強烈振動。
7.4 貯存
加熱裝置應貯存在空氣流通,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70%,溫度不高于50℃,不低于-10℃的倉庫中且
存放期不超過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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